本报北京4月5日电河北教师许顺峰和江苏三毛集团因有奖征集商标引起的侵权赔偿案日前审结,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江苏三毛集团胜诉。
原告许顺峰是河北省某中学教师,原告诉称:1997年10月6日,三毛集团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有奖征集商标和广告语的广告,他按广告要求寄出了应征稿,三毛集团公司于1997年12月7日在《中国青年报》上再次刊登广告,公布商标评选结果中有奖项空缺,三毛集团公司征集商标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行为,被告《中国青年报》刊登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因此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返还投寄的稿件,赔偿损失300元,并要求法院没收《中国青年报》的广告费,对二被告处以罚款。
庭审过程中,《中国青年报》认为自己刊登的广告经过严格审查,并无虚假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毛集团的代理人说,三毛集团公司有奖征集商标的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邀请行为,与投稿人并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对原告进行赔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此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广告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应当退回未被采用的投稿,被告在征集广告上也没有此项承诺。因此,原告要求退还稿件的请求不能支持,原告的赔偿要求也没有法律依据。合议庭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许顺峰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和要求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